parallax background

事務所成立宗旨

尚書說命篇:惟天聰明,惟聖時憲,惟臣欽若,惟民從義。意即,君王施行法治,百姓有所遵循。憲法學者李教授在刊物「在野法潮」專文-認識【憲】法,談到:在康熙字典記載:憲就是法,「懸法示人曰憲」,旨趣相同。憲法乃國家基本法,人民、領土、主權、政府構成國家四大要素,國家主權彰顯即在憲法。最近憲法法庭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是否違憲,有所闡釋,可見法治能否深入社會各個階層,乃國家、社會是否為成熟之民主國家重要指標。

六法全書浩瀚精深,研讀法律者眾,從事司法工作在具體個案中總能察覺立法疏漏、司法無力,惟法律制訂、修正、增刪有一定程序。司法實務者,重在解決個案之妥適性,及發現法律漏洞之填補及修訂。主持律師從事審判工作 34年多,察覺刑事訴訟法 354 條上訴之撤回有不完備,努力表達意見,立法院終在 96 年增訂:案件在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他法院者,亦同。修法後讓許多深陷二審、三審更審無數之自訴人或被告,得以解脫纏訟之苦。

冤獄賠償法制訂有其歷史背景,規定一定條件下,受判決人不能請求賠償或應承擔部分責任,所能獲得之賠償數額不成比例。著名之第一銀行押匯案,法庭流浪 30 年,最終獲判無罪定讞,但青春年華被摧殘殆盡三人依冤獄賠償法請求賠償,僅有一位獲准(台灣高院96年賠字第22號),大法官會議遂有劃時代新闡釋,司法院在 100 年研擬制訂刑事補償法,採取無過失立法例通過立法,讓許多民眾受益,尤其是在監所逾期執行超過判決定讞之刑期者,更有感觸。

法官、檢察官、律師構成司法實務鐵三角,各自執行職務,法庭激烈攻防有助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惟國民所得非高,有些被無端指控,無力委任律師;或有些權益受損民眾,想要主張權益,常因訴訟費高,乃萌生退意,有害於法治建立之本旨。台北法律平民服務中心,在 60、70 年代已誕生,主持律師在 70 年至 73 年間曾在中心見識學習許多案例,律師前輩無私奉獻,當事人感激在心裡,歷歷在目。因此,執業律師宗旨各有不同,惟一本初衷皆是相同。【時憲】事務所願在有限資源下親力親為,悉心滿足每位民眾需求,讓他們的正義具體「實現」<音同時憲>。

parallax background

主持律師淺談<審判>

01

主持律師蔡聰明71年6月台大法律畢業,72年司法官特考及格,73年5月法官訓練所22期受訓,74年11月分發雲林地院。75年12月台中地院,辦理民事審判、刑事審判。78年8月桃園地院,辦理民事審判、民事執行業務、刑事審判。80年6月士林地院,辦理刑事審判、民事執行業務、民事審判。

02

86年10月調陞新北地院庭長。87年8月調台北地院庭長,刑事審判。88年6月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審判。94年8月調台灣高等法院,辦理刑事審判,109年1月退休,執業律師迄今。

03

主持律師在台中高分院:

(一)審理東海之狼紀先生性侵案,該案件二個犯罪事實,另一段事實很早就無罪確定,引起矚目部分,先後均判處有罪,被告在警局下跪道歉畫面在電視重覆播放,卻無法定讞,主持律師細究案情,察覺現場留存DNA無法確認係被告,綜合各項證據,推翻以前各次有罪見解,宣判被告無罪,該案被告最後無罪定讞,幾年後據報紙報導抓到真兇,是位廖姓士官長所犯。

(二)在彰化廠房暨宿舍發生殺人強姦案,共犯二人已先後定讞執行槍決,第三位被告某先生未到案多年,竟在臺中市酒駕遭緝獲,主持律師更審察覺有罪判決認定之證據不夠嚴謹,想前往彰化廠房勘驗宿舍卻已拆除,依卷內各樓層圖面,查悉多位歹徒留存血跡,是可以突破之盲點,經傳喚警員作證及調閱相關資料,確認該位被告有在現場留下血跡,補充論述各項理由,仍維持彰化地院之死刑認定,但撤銷改判死刑並定讞。目前仍是待執行36名死囚之1。

04

主持律師在台灣高等法院:

(一)審理某先生性侵一案,如何在更五審有罪判決被最高院再度發回審理時,由受命法官進行以前未曾進行過之被告警詢筆錄製作過程之勘驗程序,以確認被害人外傭報案時之陳述,是講英文,還是菲律賓土話,還是警員自行誤解被害人表達而製作筆錄,再於審理庭依被告聲請傳喚詰問證人後,補充二、三點重要之事項,完成判決書定稿而宣判,此有更五審、更六審判決可供查對,最高法院終駁回被告上訴而定讞。

(二)某先生炒股案件,本庭在更三審,如何重新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證人,調取開戶往來銀行資料、股票買賣之完整交易,補充起訴書附表欠缺之買賣內容,及前審所有不足事項,合議庭在判決書調整論述證據之先後,有更二審、更三審判決可供查對,而宣判有罪,最高法院終駁回被告上訴而定讞,被告亦入監執行完畢。

(三)永和大樓發生之火災事件,某建築師有罪?也是深入淺出過濾所有有利、不利證據,思考有罪之判決無法定讞原因何在?辯護人所主張之調查證據方法已窮乏,毫無其他調查證據途徑,更三審充分評議結果推翻以前歷審有罪認定,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與民事訴訟早已定讞之結果相同。

(四)某醫生在新竹某醫院擔任急診醫生,某大學生運動後回去租屋處所,傍晚嘔吐,前往就醫,該醫生診斷,認無須留院觀察,學生返回租屋處所,半夜再度就醫,卻因腦膜出血搶救無效死亡,該案在更五審之前,都被判決過失致死有罪,經主持律師查閱類似判決,對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各次之鑑定,比對其中差異,(受命法官父親是醫生,律師之高中同學多位在當醫生,可諮詢對象甚多),評議後合議庭詳述急診醫生診斷符合醫療常規之各項理由,撤銷改判醫生無罪,最高法院直接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定讞。

(五)某先生競選立委發生賄選事件,在桃園引起很大爭議, 在一審被判決有罪,二審判無罪,卻經最高法院再三發回,本庭更二審綜合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之法院庭訊錄音比對,確認有記載不符被告或檢察官之陳述情形,而其他被告有罪部分之證據,不足以補強被告不利之認定,乃撤銷一審有罪認定改判被告無罪,該案件因尚未符合妥速審判法須經最高法院發回三次之規定而尚未確定,惟二審檢察官未依限上訴而定讞。多年後,檢察官論壇有人質疑為何檢察官未上訴,檢察官上網張貼不上訴之完整理由,經高等法院檢察署審核認定之文件,質疑口水終止。

05

後記:

有位同姓名<蔡聰明>律師,在基隆地區執業律師多年,他是法訓所33期結業,在士林法院學習時,就與主持律師認識至今;二人皆認父母之命名,尚無更改必要。律師界同姓名者甚多,謹此敘明,敬請一併支持。

2025.6.25-7.15
跟大姐到倫敦巴黎旅遊,兒子媳婦當地陪。 
倫敦巴黎國際城市高度發展、高規格建設、充沛的人文氣息,讓人心曠神怡。

22期結業40週年聚餐
2025.11.15在請客樓圓滿歡聚

服務項目

求學各階段的同學,最能互相扶持,畢業後就業,產生各種關聯,
引伸的法律問題,就是我們要面對的現實。

自由廣場》司法冤案形成之省思

司改國是會議落幕,司改列車啟動,司法訴訟制度研修有成效,即將立法後施行,惟審判畢竟係由法官主持,軟體是否調整,思維能否改變,也不能不顧及,司改始能成功。

刑事補償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制訂,取代冤獄賠償法,立法過程幸大法官解釋伸出援手,三位一銀押匯案被告是否公平被對待,筆者無須多言,其後徐○○案件依此主張補償,且獲得最高每日新台幣五千元補償。最近再審日增,且多由檢察官聲請,鄭○○案亦改判無罪確定,此風氣熾盛,司法信賴相對墜地,孰令致之!難以公允論斷。筆者以二審近二十年審判資歷,頗有感觸。

法官養成不易,每位法官本於毋枉毋縱精神,對個案戒慎恐懼態度下,每個裁判都是斟酌再三,宣判後是否被肯定,容有討論空間,但合議庭或法官如逃避或不面對爭點,甚或裁定停止審判而觀望,案件久懸無從定讞甚或冤案終會產生。

張君在陳君理容院服務,七十八年三月凌晨某一人載許女返家遇到車禍倒地騎士竟輾死逃逸,檢察官偵查後將張君起訴,陳君則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家屬所知悉應非如此,聲請再議發回後,陳君於七十九年十月亦被起訴。此後,兩位命運天壤之別,張君被一審判無期徒刑,至八十二年更三審始經法官判決無罪,更四更五亦同,八十七年一月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陳君有幸獲一審法官於八十年一月裁停,張君案件確定後,八十七年六月開始審理,八十八年四月判處十二年,至更四審九十五年仍判處十二年,九十六年四月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筆者在陳君更一審受命,調取張君案卷翻卷閱讀手會抖,在押被告有無冤情?如何可發覺?檢察官雖將陳君不起訴,經再議發回後察覺事有蹊蹺,七十九年十月間即將陳君起訴,惟張君案件法官正義凜然,判處無期徒刑,若非筆者之羅庭長於更三審抽絲剝繭,發覺張君可能蒙冤,該案一般百姓終將無情吞下惡果。筆者在陳君判決首頁即闡述兩案之關連,陳君案件仍須六年始能定讞,是律師超優秀,還是司法不敢承擔?筆者不知,也百思不得其解。司法個案正義有這麼難嗎?

厄運降臨,除了面對外,抱怨無助突破,積極應對、出擊才有生機。

 

台北辦公室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2樓之1(紡拓大樓)
電話:02-2396-8588
傳真:02-2396-6988。
手機:0932-161-972 / 0933-726-116
事務所網址:https://www.achieve-justice.com.tw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 9:00-12:30 / 14:00-17:30
交通指南:交通網路線,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4號、5號出口,詳如圖示。

台中聯絡處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貴和街32-2號
電話:04-2372-0020

| 歡迎填寫聯絡表單 |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in your browser to complete this form.